“平台经济的发展和规范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近日在“推动平台经济领域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上表示,从发展的方面来说,促进平台经济的发展对于拉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但平台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不能无序发展、甚至谋求垄断行为。
近年来互联网电商平台一直在快速发展,据商务部统计,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从2010年4.55万亿元增长到2019年的34.81万亿元,过去九年中国电商交易规模的年复合增长率达到25%,自2013年起,中国已经连续七年成为全球第一大网络零售国。
然而,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也带来了混乱和无序发展的问题。平台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继续发展的空间减少,就出现用垄断行为来限制竞争、谋取利益,随着这类行为越来越多。“二选一”、“大数据杀熟”、违法集中等行为频发。
这些失范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降低市场效率,侵犯消费者权益,同时还会阻碍行业整体的创新进步,挫伤其他小微企业的积极性。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认为,发展和规范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从发展的方面来说,促进平台经济的发展对于拉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一个是创新,另一个就是规范秩序。
以“二选一”为例,他认为法律对“二选一”、限定交易的规制,对“二选一”有不同认识,总的来说是不能一刀切,既要看到作为独家交易协议在其他的商业领域中也有应用,经营者基于各自的营业目标自愿实施,资源优化配置这样的一种可能性或作用。同时也要看到“二选一”近年来的确对限制交易市场秩序的破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副教授何晓斌通过数据对比与分析,展示了中国互联网平台经济在过去10年里的迅猛发展。他讲到,在中国互联网平台发展早期的时候,平台为消费者在吃、穿、住、行各个领域提供了极大的好处与便利,同时也很好地促进了经济发展。但从目前来看,一些互联网平台已经向垄断的方向发展,或已经形成了比较明显的垄断。很多研究表明形成垄断后企业对创新的动力就有所下降,能很容易地赚到钱,就不会冒高风险投入研发。
垄断从长期发展角度来看对于创新会有抑制的作用,从而影响平台经济的发展。何晓斌鼓励大型互联网平台应在有利于未来高科技技术发展的基础设施层面增加投入和提高创新力度,同时也提到了大平台应承担更多的企业社会责任。
梦饷集团法务总监刘娜认为,目前99%的平台经营者都对优势平台具有依附性,平台的“二选一”手法也愈加隐蔽,限流、下架、检索排名下降都让平台商家“苦不堪言”。
国家对互联网发展秉承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而不正当的“二选一”不仅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也压制了商家的渠道选择和自主经营权,影响着中小商家的业绩和发展,更无益于商家与平台进行平等协议,最终将损害供应链终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大平台形成垄断,平台间充分竞争的式微,亦不利于经济健康发展。
据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调研显示,八成以上受访者认为电商平台“二选一”是不正当竞争,超六成受访者认为电商平台“二选一”损害消费者权益,超七成受访者认为要对电商平台“二选一”问题加强监管。
陈音江认为,平台企业应为平台入驻商家供更多选择和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个性化、多样化的产品和服务。在制定交易规则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要充分考虑到平台、商家和消费者的三方共赢。(记者 王庆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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